减税降费2万亿(3000亿降费举措)

sddy008 热点资讯 2022-07-26 821 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3000亿降费举措,以及减税降费2万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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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单位社保降费3000亿,个人缴费为何不降?

其实,这只是调节财政的一个手段而已。降低社保费用的总额度,只是为了刺激更多的人来交这个款项而已,也许没有优惠到你身上,但它不代表没有优惠到别人的身上。所以说,对于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就是大方向上的财政调整,他并不会落实到个人身上。

我觉得社保还是该交就交的。毕竟,作为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说你的社会保险是你的单位给你缴纳的话,我觉得你都不用过多的纠结这个费用的问题了,毕竟最后这些东西还是你的,它肯定不会到别人的手里。这个保险就是给自己的保障,因此,我觉得作为个人来说的话,不要过分纠结这个费用的问题。

其次就是国家有国家这样做的原因。就拿养老保险这个费用来说吧,虽然很多人交了大半辈子的养老保险,但是到一个特定的年限就会用完这些养老保险。那作为国家来说,它只能征集更多的人来交这个保险,但是并不能降低他的费用,如果说降低资费的话,那这个举措就没有什么作用了。所以国家也是出于顾全大局的方面来考虑的。

最后就是人民的心态。其实我觉得这个做法就是防患于未然,这样的话就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储备,以备不时之需。我觉得这个做法也是非常合理的,现在交社保的,还是年轻人比较多一些,年轻的时候正是有劳动力的时候,如果说降低费率相应的福利也降低的话,可能会让大家觉得反差非常大。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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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5月起社保降费措施落地 专家建议规范基本养老金调整

● 今年5月1日起,社保降费的相关措施正式落地。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 社保降费后,到手的养老金还能否有保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今年将继续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05年开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至今已经连涨15年,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综合、科学的应对措施,完全能够保证养老金长期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最终需要纳入社会保险法或相关法规中,以确保待遇调整法定化,稳定退休人员预期。

社保费关系到企业负担和公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部署,今年5月1日起,社保降费的相关措施正式落地。

据悉,此次调整不仅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同时还提出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及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多项政策。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缘何降养老保险费率成关键举措?未来养老金增幅是否将放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否会耗尽累计结余?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是否会法定化?针对本次社保降费正式落地后公众普遍关注的四大焦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养老保险费率下降

企业减负效应明显

自2015年以来,我国已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预计2015年到今年4月30日现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满,共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就业创业、积极实施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等方面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打出促进就业“组合拳”,其中将降费率与稳就业相挂钩。

今年1月以来,部委层面也是多次公开表态将要降低社保费率:

1月11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市场关注度高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纪南介绍,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企业降低社保费率的实施方案。

1月15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在国新办就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财政部配合相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同时,清理规范收费,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相比以往,今年《方案》中提出的社保降费力度显然更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今年4月4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读称,这次出台的《方案》直接降低社保费率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降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一年到2020年4月30日,也就是说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各地可继续根据基金累计结余的情况来确定降低的幅度。

据游钧介绍,在这两项措施当中,关键性的举措是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幅度比较大,企业对此十分关注。

“降费的问题早就有所讨论。以前制度执行的是名义费率,实际的缴费率是多少,我们曾经做过一个测算,发现各省情况差别较大。一个基本的结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费率反而越低,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费率反而越高。按照社平工资和基金收入综合来看,全国平均水平大概是16%左右,这是一个基本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克庆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针对这些降费措施,有媒体在报道中指出,这一政策具有普惠性,所有企业均可享受,也并非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这让企业对未来的减负效应有了更为稳定的长期预期。

之所以会有这样长期性的制度安排,韩克庆认为,一个目的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和负担,“其实早在几年之前,李克强总理就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是今年的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至于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这些所谓小的险种的安排,也是一个持续性的举措”。

养老金连涨15年

增幅已有所放缓

值得注意的是,自国务院决定从2005年开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至今已经连涨15年。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程杰认为,对于近亿名退休人员来说,基本养老金水平连续15年上调当然是好事,毕竟养老金待遇调整是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鲁全同样认为,连续15年上调基本养老金,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人则担心,此次社保降费后到手的养老金还能否有保障?针对这一公众疑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纪南在今年两会期间进行了回复,“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我们有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今年还将继续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实际上,今年再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此前已有征兆。早在今年1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就说过,2018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近5万亿元,规模还是可观的,具备较强的支撑能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媒体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养老金增幅有所放缓。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为了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压力,今后养老金的增速也要慢慢放缓,与CPI涨幅相适应,养老金每年提高10%,将来不可能再出现,甚至维持最近两三年每年养老金提高5%的难度也非常大。未来,每年养老金增长水平维持在2%、3%,可能是常态。

对此,韩克庆认为:“这个不好判断,因为养老金的调整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至于是放缓还是增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宏观层面综合判断。”

“刚开始的时候增长幅度是10%,因为此前10年我们的养老金没有调整过,但是物价却在提升。直到2016年,增长幅度开始放缓,现在养老金提高的比率大致上相当于物价上涨的比率,我认为也不会再低了。”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钧分析说。

社保基金结余不多

官方回应毋需担忧

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报告预测,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2035年将耗尽累计结余。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9)》认为,“我国一直未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虽然养老金制度属性不同,但实行统一调整。未来随着新人逐渐步入退休行列,待遇支付压力将逐渐增大”,加上制度内没有相应长寿风险化解机制,如果不进行改革,基金支付风险将在未来积聚。我国现行调整方式既缺乏考虑基金的长期可持续性,也忽略了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成本负担。

“报告中的内容可能是事实,但是仅仅根据这个事实来判断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大小是有问题的。因为它纯粹是根据精算算出来的,精算是跟保险相关的,但是社会保险不是保险,社会保险用了保险的形式。社会保险是一种国家制度,精算是必要的,但不是唯一标准。”唐钧分析说,保险和社会保险不一样,保险的标的是一个确定的金额,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社会保险保的是基本生活,基本生活标准是要随着物价上涨来进行调整的,不是一个固定的数,“所以精算对社会保险来讲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为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实际上是精算算不出来的”。

唐钧补充说道,从世界上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来看,光考虑收多少钱发多少钱肯定是不够的。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现收现支的办法,所以不考虑储蓄,“我今年预计需要发多少钱,我就收多少钱,所以基本收支相抵”。

4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回应称,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综合、科学的应对措施,完全能够保证养老金的长期按时足额发放。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韩克庆也不太赞成“将耗尽累计结余”的判断。“因为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自我平衡、自我运转之外,之所以叫社会保险,还有一种国家责任在里边,具体一点说,就是国家财政补贴的因素。”韩克庆说。

“我们降费的目的是让制度更完善,包括完善社会保险的征缴体制,强化征缴力度,促进全国统筹,让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多的结余,进而最大限度地达到社会保险自我平衡、自我运转的功能。”韩克庆认为,甚至包括后续的一些顶层设计,目的是让养老保险制度更加持续、更加公平,让现有的制度走得更长远,“我认为,这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包括做实缴费基数的问题,还有去年国务院通过的社会保险税务征收,虽然费率降下来了,但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见得就会降低”。

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

期待纳入社会保险法

实际上,早在国务院2005年公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时,就要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07年7月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时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综合性法律,但遗憾的是,其中没有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8年后,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开始建立。

2018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今后每年将根据职工工资的上涨情况以及物价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

不过,程杰认为这些还不够,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最终需要纳入社会保险法或相关法规中,以确保待遇调整法定化,稳定退休人员预期,“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金调整机制需要一个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

“社会保险法好像还没有要重修,但是社会保险应该随着物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来提高,目前我们也是这样做的。我赞同将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纳入社会保险法。”唐钧说,目前完善建立我国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要做以下三点,第一,不要吓唬老百姓,因为不能单靠存钱来解决资金问题;第二,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光靠单位和个人缴纳是肯定不够的;第三,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不是一个月发多少钱,而是要保障基本生活,因此必须调整。

“最好能够有一个比较明确、合理的调整办法,让大家有一个稳定的预期。我们看到国外有资料显示,包括你每一年的缴费额是多少,到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多少,都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数字计算。”韩克庆举例说,比如“我多少岁参加保险交多少钱,到多少岁以后退休能领多少钱,每个人心里有数的话,对于个体的缴费动力或者对整个制度的运转都是一个积极因素”。

“现在我们可能还受一些因素的制约,没办法做得这么细致,但尽可能让民众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应是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韩克庆说。

对于如何建立一个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金调整机制,韩克庆认为:“首先是我们的制度能不能运转得好,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制度设计的最初目标是想达到一个自我平衡、自我运转的制度,不管是按照DB还是DC来测算养老金待遇,不忘初心,制度自身的待遇承诺是主体。再加上财政补贴和经济变动的因素,参考其他的一些政策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相关联,这样的话,养老金的制定和调整就会更合理一些。”

2021减税降费政策具体什么内容

2021减税降费政策内容: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二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是对于小微企业放宽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大优惠的力度;;四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的费用,可以实行减少费用政策;五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要加大扩展,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

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财政部今年已出台多少亿元减税降费措施?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4月9日上午举行,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收费有关情况时表示,在2017年降费6000多亿元的基础上,今年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四类政府性收费降费措施,预计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506亿元,加上发展改革委出台的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措施后,预计全年合计减轻社会负担超过3000亿元。再加上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4000多亿减税措施,今年已出台超过7000亿元的减税降费措施。

程丽华介绍,近年来,财政部积极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努力以涉企收费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

2013年以来,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49项,初步统计,共减少136项,减少幅度超过73%,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1项,共减少75项,减少幅度超过70%;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减少幅度为30%。

目前,保留的收费项目,主要涉及生态补偿、耕地保护、资源类收费、政府还贷公路收费、考试收费和教育收费等。据不完全统计,各省(区、市)自主清理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770项,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平均减少至12项左右,其中涉企收费平均减少至3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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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精彩评论
2024-09-09 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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